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駕車、開房,屬于積極實施者,但作用相對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較小。
鑒于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在校學生;到案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能夠當庭對被害人道歉并真誠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被害人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故本著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減輕處罰。
張某某(未成年)
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隨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對被害人有過憐憫表現,作用相對小于前三名被告人。
鑒于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在校學生;能如實供認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認罪態度好;率先交納賠償款,主動書寫致歉信,當庭道歉,積極賠償,悔罪表現明顯,被害人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且其平時表現良好,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故本著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魏某某(弟)(未成年)
罪名:強奸罪
刑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在共同犯罪中跟隨其他被告人行事,未直接實施過暴力,曾對被害人有過憐憫表現,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
鑒于其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系本案中年齡最小的;能基本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能當庭對被害人道歉,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有悔罪表現,被害人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且其此前表現較好,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故本著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關于隱私保護
律師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8月29日,本案正在法院不公開審理時,署名為李某某辯護人王冉的辯護詞已經在網站上曝光。當時審理還在舉證質證階段,尚未介入法庭辯論階段。當晚19時許休庭后,王冉走出法庭后否認自己發布或授權他人發布過該辯護詞。
法院回應:法律有明確規定對被害人隱私任何人不得泄露。《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上述問題后,在法庭上及時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告誡,并要求相關人員應當嚴守執業規范,注重職業操守,嚴格遵守有關保護未成年人和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并自覺履行不公開相關審判信息的保密義務,不發表不當不實言論,不實施有悖禁止性法律規定的行為。同時,海淀法院已向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進行了通報反饋,建議有關部門約談了相關人員,之后法院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對這類行為的有效規制問題進行進一步研究。
本案卷宗所涉內容應封存
據本案審判長秦碩介紹,所謂“犯罪記錄封存”主要是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一定封存措施,使其相關犯罪記錄處于保密狀態。因本案中有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刑期低于有期徒刑五年,符合我國法律規定適用犯罪記錄封存的情況,本案卷宗所涉內容作為其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依法需要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
被害人楊某
此前,李家遞交的辯護詞中稱楊某有主動“出臺”、自愿與被告人發生性關系的主觀心態。
法院回應:“身份或個人生活習慣不足以推定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海淀法院相關負責人范君表示,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權利,在其不情愿的情況下任何使用強行手段,強迫發生性關系,均屬強奸行為。
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害人有過同意與五名被告人發生性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系,不影響對事發時被害人主觀意愿的認定。
“陪酒”與賣淫屬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陪酒行為與賣淫故意之間缺乏必然聯系,因此辯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經歷來推定其主觀心態,缺乏客觀性。
追問1 若最終獲刑會在哪里服刑?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七十四條,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位于大興區團河地區的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北京市唯一一所關押改造未成年犯的刑罰執行機關,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如果最終獲刑,可能會在此服刑。
此外,2013年北京成立未成年服刑人員成長指導中心,屬全國首家。以幫助服刑人員糾正思想和行為偏差、重塑價值觀和人生目標、規劃服刑生活和刑釋后的職業發展路徑。
李某某等人如果在北京服刑,將會得到全國第一家未成年服刑人員成長指導中心的幫助。
A12-A13版采寫
新京報記者 張媛 張玉學 王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