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新分給農民新財產,是讓農民財產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和保障
記者:三中全會指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有農民問,是不是國家要分財產給農民了?
陳錫文: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完整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目前,法律規定農民對宅基地只擁有占有和使用權,對承包地擁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因為宅基地是給農民自用的,不是搞經營的,所以少了收益權。
三中全會提出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不是要分給農民什么新財產,而是要讓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和保障。為此,目前正加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同時建立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擴大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益。
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民對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擔保,就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新的權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能緩解農民融資的難題。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試點,是為了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渠道。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充分激發農村生產要素潛能
記者: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該如何推進呢?
陳錫文: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創新是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的核心和基礎。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主要是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等。
創新農業經營體系,關鍵是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一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二是,努力提高農戶集約經營水平。三是,大力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四是,培育壯大龍頭企業。五是,構建農業社會化服務新機制,大力培育發展多元服務主體。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擴大服務規模來彌補土地經營規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