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信凱:《決定》涉及“三農”的內容集中反映了一個重要目標,就是在促進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過程中賦予農民更多權利。中國特色城鎮化歸根結底是人的城鎮化,只有切實保障了農民權利,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農民轉變為市民創造條件,使“農民”成為一種職業而不是一種身份,城鎮化的發展成果才能惠及全體人民,才能帶動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發展。
按照《決定》的邏輯,農民的權利不僅包括農民本身具有的權利,而且包括進城農民應該平等享有的市民權利,共十大權利。農民本身具有的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這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農民成為新市民應享有的權利則包括戶籍平等權利、進城就業權利、平等就醫權利、社會保障權利、體面居住權利、公平教育權利、民主訴求權利。
記者:《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是農民的三大主要財產權利,如何理解《決定》在此方面的創新?
朱信凱:《決定》強調要“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實現土地經營的規模效益,關鍵在于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不僅能夠增強農民增加農業投入的動力,也能夠解除農民工落戶城鎮的后顧之憂。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公開流轉,為實現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創造了條件。賦予農民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是一個重大政策突破。總體看,優化農村土地所有、占有、使用、收益權能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分布,便于更好堅持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更好保障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更好用活土地經營權,推動農地資源有效配置。
就宅基地使用權而言,城市居民購買的房屋具有完整產權,可以抵押、擔保、買賣,而農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卻不具有完整產權。《決定》強調“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這旨在賦予農民平等的財產權利,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今后應進一步創新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模式,允許其可以在村集體內部流轉、抵押、出租和買賣,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由村集體在不改變宅基地用途的前提下,對其宅基地和房屋依法開發利用。
《決定》提出,“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就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的權利,使農民依法獲得集體資產股份分紅收益。這不只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農民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問題。《決定》提出,“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這是促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的重要決策。保障農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需要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逐步實現城鄉土地在開發進程中的同價乃至同權;需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讓農民平等地分享現代化發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