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小知識
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刑法》規定,挪用資金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挪用資金數額巨大或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機構推出的《2013年中國企業家犯罪研究報告》稱,挪用資金罪等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罪名,是民營企業家屢屢觸犯的雷區。
去年底,真功夫創始人蔡達標,一審被判決成立的兩項罪名中,其中之一即是挪用資金罪;稍早之前,原托普集團董事局主席宋如華,則因挪用資金罪罪名成立,被判處9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