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偉星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審宣判。首犯胡偉星總和刑期三十年,實際執行二十年,被告人胡漢生、胡瑞京、胡偉清、胡玉輝四人因所犯罪行超過最高追訴時效被裁定終止審理,被告人戴鳴、胡里華、胡育賓三人因犯罪情節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其余被告人分別領刑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十九年不等。
法庭審理查明,2004年以來,被告人胡偉星以富星商貿廣場房產開發(惠州)有限公司為依托,以被告人胡仕容、楊華意、陳景強等人為骨干成員,網羅胡氏家族成員、曾受刑事或治安處罰者等社會閑散人員,通過層級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經費和報酬,以商養黑,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強行拆遷、尋釁滋事、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貸款、妨害作證、偽造證據、開設賭場、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非法斂財,實現以黑護商的目的,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在廣東省惠東縣一帶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胡偉星為組織、領導者,以胡仕容、楊華意、陳景強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王金本、胡文雄、胡遠標、胡志軍、胡桂文、胡文杞、郭仕文、蘇明亨、羅小輝、胡兆雄、胡佛照為其他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胡偉星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兩人輕傷;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情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開設賭場,情節嚴重;指使他人作偽證;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彈藥;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應予數罪并罰。其他各被告人依各自罪行,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妨害作證罪、偽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等罪名。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罪態度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認定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主要犯罪事實有:
獵槍指頭砍人雙手
2004年7月,胡偉星為了教訓威脅舉報其犯罪的被害人胡玉輝,指使胡仕容雇人傷害胡玉輝,提供人民幣1.5萬元用于購買作案小汽車,并承諾事成后酬謝人民幣3萬元。胡仕容糾集劉國山、王長永、仇健,并提供砍刀等作案工具。2004年7月20日,胡仕容得知胡玉輝的行蹤后電話告知劉國山等人,當日20時許,劉國山等人到廣東省惠東縣增光鎮集聯村委珍豐村村道一果場路口附近等候。當胡玉輝駕車途經上述地址時,仇健持獵槍對胡玉輝進行威脅、控制,劉國山、王長永則持砍刀砍擊胡玉輝雙手。經法醫鑒定,胡玉輝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七級傷殘。作案后,胡偉星通過胡仕容支付劉國山、王長永、仇健人民幣3萬元。
硫酸潑背報復法官
2010年1月,胡偉星指使同案人李進輝(已判刑)報復在民事訴訟中判處其所在的富星公司敗訴的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法官被害人柯某強。期間,由胡偉星出資購買作案小汽車給李進輝使用,并支付李進輝人民幣1萬元。2010年3月1日,李進輝指使同案人解鵬等人攜帶硫酸到惠東縣平山華僑城廣廈花園小區門口守候柯某強。18時30分許,當柯某強駕車返回廣廈花園13棟B座樓下時,黃愛團將硫酸潑向柯某強背部,致柯某強受傷,經法醫鑒定,被柯某強的損傷程度屬輕傷。
強鏟農田逼遷菜農
2006年,為迫使不接受富星公司附著物補償方案的菜農搬離,胡偉星指使胡仕容糾集胡志軍等人持砍刀等作案工具到廣東省惠東縣平山鎮金光土地,用推土機強行將被害人蔡某春、陳某鴻等菜農菜地上的農作物鏟除。2006年至2007年期間,胡偉星又指使胡仕容糾集胡文雄等人持砍刀、鐵水管等作案工具到金光土地,用推土機和挖掘機強行將被害人沈某道、蔡某傍等菜農的寮棚拆除。
開設賭場獲取暴利
2011年1月31日至2011年2月7日,胡偉星等人在富星公司六樓開設賭場。胡偉星指使楊華意負責賭場賬目的管理,楊華意指使郭仕文負責賭場賬目登記,胡志軍等人負責賭場望風。賭場獲利共計人民幣189萬元。
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胡偉星等人在廣東省惠東縣梁化鎮育民村霞塘水庫附近一竹棚開設賭場。賭場獲利共計人民738.19萬元。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胡偉星等人在富星公司十樓開設賭場,賭場獲利共計人民幣3883.14萬元。
案件宣判后,該案審判長鐘育周就本案中公眾和媒體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了闡釋和解答:
胡偉星的國籍和司法管轄問題
在庭審中,胡偉星自稱為美國公民,其辯護人對胡偉星的身份提出異議,表示胡偉星是美國公民,應當適用涉外程序而非普通程序審理。
法院認為,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美國政府不建議擁有雙重國籍,因為這樣會在國籍所在國喪失外交保護,從法律上分析,入籍美國的人士在入籍時即宣布放棄其他的國籍。我國與美、加、澳等國簽訂的雙邊領事條約對國籍的認定作出約定,如《中美兩國政府關于兩國公民團聚、旅行方便等問題的補充換文》中規定,持派遣國旅行證件及接受國簽證進入接受國,在旅行證件和簽證有效期內被視為派遣國國民。如發現涉案人同時持有外國(甚至多國)有效護照和我國有效身份證件,應以其入境時持有的證件為準。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6)第四條的規定,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被告人胡偉星自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6月10間,曾4次持美國護照往返中國與美國之間,8次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往返香港與內地之間,其中最后一次入境是2012年6月10日從香港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從深圳羅湖口岸進入中國內地。
持有外國護照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以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若申報獲得認可,則喪失中國國籍。否則,仍具有中國國籍。
根據上述情況和香港入境事務處的核查結果,胡偉星未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且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故胡偉星在本案中應認定為中國國籍。公安部《關于對胡偉星國籍認定的批復》中認定胡偉星為中國國籍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因此,胡偉星應該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對待,中國司法機關有當然管轄權,胡偉星在本案中不得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權。
法院嚴格依照新刑訴法的規定,確保審判依法開展
法院在審判中全面保障被告人等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盡管本案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情形,但為了充分保障各被告人的辯護權利,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征求了13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意見,經其本人同意后,法院為其中9名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此外,法院還為不能熟練使用普通話交流的部分被告人聘請專門的客家話、廣州話翻譯,全程參與開庭審理。
適時召開庭前會議。為公正、高效審理好本案,2013年10月14日,法院召開庭前會議,在審判長主持下,就案件程序及部分實體性問題廣泛征求公訴人、被告人以及辯護人意見,并耐心回答了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各項申請以及意見均作了詳細記錄,并引導控辯雙方就部分影響案件審判的重要問題進行了交流,厘清了雙方主要意見和觀點。
嚴格遵循依法、公平、公開原則審理案件。此案庭審共耗時37個工作日。開庭中,根據辯方申請,法庭在庭審調查期間啟動了證據收集的合法性調查。公訴人通過出示、宣讀訊問筆錄或者其他證據,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等方式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證據收集合法性調查的結論
本案被告人在庭審中稱有刑訊逼供情況,法院認為,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收集合法性方面的證據,證實本案并沒有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的情況;由于本案的大部分被告人在被拘留后羈押在偵查機關辦案中心數天至十天不等,存在程序瑕疵,故對于該部分被告人在被拘留后送看守所之前在辦案中心羈押期間的供述,法院不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此外,對于被控有涉黑罪名的被告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訊問筆錄,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故對于該部分沒有同步錄音或者錄像的供述,法院不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案查明事實所采用的證據均為合法、有效的證據。
有兩點需要具體說明的問題:
關于被告人胡仕容的辯護人提出胡仕容的背部瘀斑系被刑訊逼供所致的問題,經查,胡仕容于2012年9月4日被提解出所,根據其該次的《在押人員體表檢查表》顯示,從看守所內提解出所時和送押回所后均記載“自述因感冒刮痧至背部有兩處瘀斑”,并非是胡仕容出所時記載體表正常,回所時記載背部有瘀斑的情況。胡仕容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胡偉星提到在提審回所體表檢查結果“左手上臂有淤血”的問題,經查,2012年7月18日,胡偉星被提解出所,次日凌晨其回所時,體表檢查記錄為“左手上臂有淤血”。對于這一情況,本案偵查機關以及當時羈押被告人的看守所作出解釋,說明胡偉星在審訊期間存在多次故意用戴在手上的手銬撞擊頭部和利用上廁所機會企圖撞墻的行為,該傷情是被辦案民警制止時拖拽手臂所致。看守所民警亦證明,胡偉星當時未反映存在刑訊逼供行為,其左手臂的瘀血痕跡僅有一個手指印大小,符合手指用力拖拉導致。故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胡偉星手臂傷勢系被刑訊逼供所致,胡偉星及其辯護人的相應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