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張田欣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經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田欣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副省級待遇,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
張田欣簡歷
張田欣,男,1955年7月生,漢族,云南江川人。1984年6月入黨,1978年5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被免職前任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
1974.08—1975.02 云南省江川縣三街中心小學民辦教師
1975.02—1978.02 云南省江川縣第一中學代課教師
1978.02—1982.01 昆明師范學院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2.01—1985.05 云南省玉溪地區行署辦公室工作
1985.05—1987.05 云南省玉溪地區行署辦公室秘書科副科長
1987.05—1989.08 云南省玉溪地區行署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1989.08—1993.01 云南省易門縣委副書記
1993.01—1993.08 云南省玉溪地委辦公室主任
1993.08—1994.04 云南省玉溪地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1994.04—1997.01 云南省玉溪地委委員、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1997.01—1998.06 云南省玉溪地委副書記
(1995.09—1997.07在昆明理工大學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98.06—1999.10 云南省玉溪市委副書記
(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班學習)
1999.10—2006.11 云南省文山州委書記(其間:2000.09—2001.01在中央黨校干部進修班學習)
2006.11—2011.12 云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11.12-2014.7 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 (簡歷來源:新華網云南頻道)
關于公務員的處分規定
據公務員法: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關于黨員紀律處分規定
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