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來擔任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 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后,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并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谷開來關系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后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并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系統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的賬戶和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
(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郭維國及李陽、王鵬飛、王智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后,以及在時任重慶市副市長的王立軍叛逃前后,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
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及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文康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并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后,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后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準的情況下,薄熙來于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重慶市委組織部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
次日凌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翁杰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薄谷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證明。2月8日上午,經薄熙來批準,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后,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并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后決定對王鵬飛采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準,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