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社會撫養費是罰款嗎?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稱,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是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然而,這一說法屢遭質疑。
原國家人口計生委新聞發言人曾公開稱:“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人口學者梁建章指出,這種說辭很荒唐。他認為,多出生的孩子在成年前占用更多的公共資源,但成年之后也會創造更多的公共資源。另外,每一個人在社會上都要消費,消費本身就是征稅的。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誰定?
在不同地方,甚至同一地方針對不同對象,社會撫養費的征收都有很大差異。
吳有水舉例說,上海市對城鎮居民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規定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夫妻各按3倍數額征收。2012年,上海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0188元,如果超生一個孩子,收費應為3乘以40188元,夫妻兩人,再乘以2,征收超過24萬元。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則規定,對城鎮夫妻超生一個子女的,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繳。北京市一位區縣人口計生委干部坦言,目前城區社會撫養費的征繳標準,一般是上年該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至9倍。
人口學者梁建章認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由誰來征收,應交由社會公開討論,由全國人大確定。此后,社會撫養費的收支必須公開透明、接受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