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15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421萬余元,港幣5萬元。玉溪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胡本通受賄案,經云南省高院二審后有了最終結果。胡本通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胡本通一審被判無期 不服上訴 兩年前,玉溪市民政局原局長李宏受賄案,曾引發社會各界關注。然而,省紀委在辦理這起受賄案的時候,同時發現了玉溪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陳俊、及玉溪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胡本通涉嫌犯罪的線索。省紀委將陳俊、胡本通受賄線索移交省檢察院立案。案件偵查終結后移送怒江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去年年初,怒江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庭審,查明陳俊在擔任玉溪市信訪局副局長、局長,玉溪市政府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63.5萬元;胡本通在擔任玉溪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賄賂共計421.2327萬元,港幣5萬元。 怒江州中級法院一審判處陳俊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判處胡本通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宣判后,胡本通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省高院。 二審認定胡本通15起受賄事實 近日,云南省高院審理后認定,胡本通自2000年6月起擔任玉溪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某等人在承攬工程、受讓項目股權、項目招投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楊某某等15人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21.2327萬元,港幣5萬元。 二審法院認定,2008年至2009年期間,胡本通與陳俊商定后,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某在承建玉溪市看守所周轉房、玉溪市大車檢測站、玉溪市看守所擴建工程事項上謀取利益。2008年12月份,胡本通收受楊某某送給的人民幣100萬元,并與陳俊約定均分該款項。 2008年8、9月份,胡本通與陳俊商定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向受委托的招投標公司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為張某某在承攬玉溪市公安局民警培訓學校回填土工程事項上謀取利益。2009年春節前,胡本通與陳俊二人安排劉某某在玉溪市聶耳公園附近收受張某某送給的人民幣10萬元;2011年5、6月份,為掩飾犯罪事實,陳俊、胡本通安排劉某某在玉溪市聶耳公園將收受的10萬元退還給張某某。 2009年至2010年期間,胡本通利用職務便利,為陳某某在承攬玉溪市警犬基地、玉溪市看守所、玉溪市民警培訓學校辦公家具采購項目事項上謀取利益。2010年至2011年期間,胡本通在昆明先后三次共收受陳某某送給的人民幣共計45萬元。 在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中,胡本通除了收受現金人民幣,還收受港幣和房產。2008年至2009年,一個陳姓商人承攬玉溪市民警培訓學校建設工程事宜得到胡本通的幫助,不僅先后四次給胡本通送上人民幣27萬元,還出資117.7327萬元為胡本通購買位于昆明石林縣的別墅一棟。 法院判令繼續追繳涉案贓款 案發后,偵查機關凍結了胡本通持有的銀行賬戶,并追繳通過劉某某收受的賄賂款13萬元。據偵查機關統計,案發后贓款、贓物追繳、退還的款物折合共計人民幣224.280956萬元、港幣0.4萬元,其中包括扣押在案購買時價值人民幣117.7327萬元的房產一棟、胡本通退還張某某人民幣10萬元及在二審期間主動退繳的贓款人民幣40萬元。本案尚未追繳到案的贓款共計人民幣196.951744萬元,港幣4.6萬元。 省高院審理認為,胡本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胡本通具有自首情節和悔罪態度,并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省高院認定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當。近日,省高院撤銷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胡本通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本案扣押在案贓款被依法沒收。對于胡本通犯罪所得,又沒有到案的贓款人民幣196.951744萬元,及港幣4.6萬元,法院判令繼續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