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曾說:“兄弟,上。”
記者:楊女士為何跟著李某某等人跑了幾個地方,請問在法庭調查中,有無涉及此方面的內容?
趙運恒:庭審調查已經完全證實,楊女士在酒吧時,并不愿意跟5名被告人走。是經過服務員張偉的勸說,楊女士才答應出來吃飯,而且說:“張哥去哪,我去哪。”從李家的地下車庫出來時,楊女士上車后發現張偉已經離開,她就要求下車,李某某開始毆打,楊女士開始反抗。這個過程有5名被告人在偵查期間的多次供述、被害人的陳述,有證人張偉出庭的證言相互印證。概括起來就是,楊女士始終是跟服務員張偉走,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她愿意跟被告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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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剛才說到楊女士有被毆打的情節,請問有哪些證據證明存在毆打,毆打與發生性行為之間有無聯系?
趙運恒:李某某等5人于2月21日凌晨被抓后,警方就分開審訊。李某某在一個月之內的分別供述中,至少有三次承認打人的事,楊女士在車上用腳亂踢,要找張偉,要下車,李某某等人用手捂著楊女士的嘴,摁著她的手,抽她的嘴巴;在房間里,因楊女士不愿意脫衣服,李某某又抽楊女士嘴巴,而且王某還踹了楊女士頭部。
小魏的供述很穩定,他在多次供述中均表示楊女士在車里喊叫,用腳亂踢,李某某和王某就打了楊女士腦袋;在房間里,李某某抽了楊女士嘴巴,王某踹了楊女士的頭部,后來李某某和王某把楊女士的衣服脫光。
大魏在多次供述中說,楊女士在車上折騰,又喊又叫,李某某抽楊女士嘴巴,摁著她的手,在房間里,李某某說:“兄弟,上。”王某踹了楊女士的頭,幾個人強行脫了楊女士的衣服。
張某在5次供述中也比較穩定,均供述楊女士要下車,李某某扇耳光。
關于李某某在電梯里是否打人,他在接受警方訊問時供述說打了。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出,李某某并沒有猛烈地揮舞胳膊,但其手確實抬起來打了楊女士的臉部位置。與李某某一起乘坐電梯的兩名被告人也供述說李某某在電梯中打楊女士了。
這4名未成年人在警方訊問時,均有監護人在場,監護人也在訊問筆錄上簽了字。這些供述加上被害人陳述以及部分被告人當庭指認打人的供述、傷情鑒定、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能作為證據鏈,證明李某某等5人系在違背楊女士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記者:具體到一些供述,有無警方對李某某有持續30多個小時的疲勞審訊,或者有誘供和逼供情節?庭審中有無涉及這方面的內容?
趙運恒:非法證據排除中,申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申請調取提審記錄、申請查看審訊錄像,是最基本的三項內容。但是,李某某的辯護律師只看了審訊錄像,沒找出致命的毛病,其他兩項均未申請。警方在辦案中確實存在大聲呵斥和所謂的法律教育以及不當問話方式,但是,按我國法律規定,這些瑕疵不構成《刑訴法》上的非法證據。
記者:結合在案證據,是否有證據能證明此案存在局中局、案中案?
趙運恒:局中局和案中案只是一些人的推斷,沒有證據證明有圈套和所謂的仙人跳,再狡猾的設計者也設計不出打人的情節。至于酒吧和服務員張偉是否有責任,我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張偉確實想促成性交易,這給了5名被告人錯誤的想法,其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應由有關部門另行處理。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楊女士同意性交易,而且5名被告人違背她的意愿強行與她發生性關系,強奸罪名是跑不掉的。
在確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師可以依靠專業能力,幫助被告人判斷是否應該認罪。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可以在犯罪動機、是否從犯、是否未遂、被害人過錯、有無自首立功、社會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辯護。最后,律師還可以幫助被告人創造道歉、賠償等刑事和解的法定從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