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藥管理條例》明確農藥使用者法律責任??隨意任性用藥須擔責
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著農產品質量安全,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不僅對農藥的登記、生產、經營等環節加強了監管,針對農藥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劑量、超范圍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間隔期采收農產品等問題,《條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重點加強了監管,這也成為農藥管理新政的一大亮點。在我國,農藥的使用者既有一家一戶的農民,也有規模經營者,需要提醒的是,今后用藥都不能隨意任性,需要擔負的責任也有很多。
使用農藥這幾點要記牢
嚴格按標簽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按安全間隔期要求停止用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慎用劇毒、高毒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不得隨意丟棄農藥包裝。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等廢棄物,特別是劇毒、高毒農藥廢棄物,要統一回收、銷毀。
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規模使用者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